天津广播电视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九游会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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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点击:[]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学校社会服务能力,充分调动全校教学科研人员从事科技开发与承担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学校与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法人组织就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社会服务等,以合同方式确立的非计划类项目或其经费来源性质属社会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统一纳入学校科研计划和经费管理,发展规划与科研处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四条 以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名义签订的横向科研合同,均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负责人作为委托代理人签署。未经学校同意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与第三方签订横向项目合同。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五条 学校对外承接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均须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合作各方必须具备签署合同的法定资质条件,未经授权的校内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签订科研合同,否则签约单位和个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要坚持诚信、互利、公正、自愿的原则,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得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合同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合同的签订须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对以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名义进行横向协作的合同,由发展规划与科研处负责审查、涉及相关专业的部门配合。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要有明确的成果归属条款。为取得法律诉讼的主动权,凡学校与外地单位洽谈的项目,原则上应争取以天津作为合同签订的地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和学校三级管理,明确各自责任。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直接法律责任;所在部门负责项目的监督,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发展规划与科研处负责统筹管理项目立项和结题验收工作。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立项管理
拟立项的横向科研项目需提交合同原件、审批表、项目研究任务书、项目经费预算表等材料,报所在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发展规划处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经校长办公会同意签订合同,项目经费到账后由财务处进行项目经费立项管理。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过程管理
(一)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保证项目组成员投入足够的时间,对项目报送的有关数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 横向科研项目要有稳定的研究项目组。项目组成员发生变动时,由负责人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展规划与科研处备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负责人的,应至少在项目结项前3个月,由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原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经合同双方单位同意,确定新的项目负责人,同时办理有关手续。项目结题后项目组人员不允许变更。
(三)项目研究内容的变更需由项目负责人与协作各方协商后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展规划与科研处审核,报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变更。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项管理
发展规划与科研处负责对立项的横向科研项目组织结题验收工作。项目结题验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委托单位同意结题的验收证明;
(二)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报告;
(三)项目研究产出的论文、专利、著作等成果复印件或光盘。
项目逾期未结题需提交书面说明,项目中止需提交委托单位 书面说明,在立项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和结项备案资料是职称评定、 人员聘任、评优和经费管理等工作的原始依据,一旦确认,不能随意更改。没有在发展规划与科研处备案的项目学校不予认可。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发展规划与科研处协助做好经费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合同生效后,项目负责人要督促对方尽快将经费转入学校指定账户。财务处对横向科研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经费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以及委托单位的合同约定。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如果项目实施过程中与委托方出现法律或经济纠纷,学校有权要求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在一定范围内退回已支出的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范围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具体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其中直接费用是指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支出,间接费用按照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一)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经费预算,则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要在横向科研项目研究任务书中做出费用预 算,并经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通过。
(二) 项目直接费用参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支出。
(三) 间接费用的使用参照学校相关文件要求。
(四) 横向科研项目要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横向科研项目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可通过发展规划与科研处向天津市技术市场申请登记认定,认定通过后由财务处到税务部门办理免税手续。申请合同登记认定所发生的工本 费等相关费用由项目组支出。
第十七条 项目结题后,未使用经费按合同要求继续使用,原则上在结题后一年内由项目团队使用完毕。仍未使用的结余经费,收归学校科研管理费,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十八条 严禁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各种捐款、赞助、 投资、罚款及与科研无关的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牟取私利。不得使用假发票,虚报冒领、套取学校科研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接受校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科研成果所有权除合同约定外均应归学校所有,任何其他个人或部门无权签订成果转让合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主持的科研成果,由合作单位商定其所有权并签订相关知识产权或保密合同予以规定。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项后,包括原始数据资料、研究报告、论文、专著、图件、软件(含文字注释)在内的所有实验数据、技术报告等成果资料,均应作为项目结题资料报送发展规划与科研处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与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符时,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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