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九游会ag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九游会ag

2020-11-05  点击:[]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主体性和积极性,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 号)、《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政〔2017〕7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发〔2018〕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是指我校在以下科研活动中所取得的各类研究项目经费(含配套经费和自筹经费)。主要包括: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国家、省(直辖市)、部委、司局等各级政府科研主管部门(支持经费来源于各级财政) 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学会(协会、研究会)项目经费:由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立项并给予资助的项目经费。

(三)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由我校立项并给予资助和配套的项目经费。

(四)横向课题经费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我校科研项目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各级项目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要求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经费管理职责

第四条 经费管理职责

(一)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建立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二)项目所在部门、发展规划与科研处、财务处和审计处是科研经费的管理与监督部门。

项目所在部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要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支持项目负责人合理配置资源,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编制和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发展规划与科研处负责科研经费的日常审核、管理。指导和审核项目编制科研经费预算;负责科研项目结题管理,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工作。

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项目决算审查工作,指导、监督课题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使用经费。

审计处负责校内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工作,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对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三)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遵守经费使用规定。

第三章 经费支出范围

第五条 不同类别及不同级别的项目经费预算管理,按照国家自然基金、国家社科基金、国家部委和天津市各级有关部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没有相关办法的项目经费参照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种方式进行支出管理,且需要严格按照合同或任务书实际批复的预算科目进行列支。

第六条 项目经费支出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本办法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提出的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直接费用标准进行分类,并择要作了具体解释说明。

自然科学项目(以下简称自科)直接经费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数据采集费和其他支出。

社会科学项目(以下简称社科)直接经费主要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差旅费/国家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

1.设备费:自科中的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含软件),不得购买通用设备。社科中的设备费可以购买通用设备。注意区分设备与办公用品的类别差异。设备费开支应当与项目研究密切相关,严格控制设备购置,严禁重复购置、过度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设备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2.资料费: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均可列支资料费。

3.数据采集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一般而言,社会科学各学科研究需要进行数据采集,既包括直接收集一手数据,也包括购买二手数据及相应的数据分析服务。

4.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支出,应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1)差旅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费用。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对照确定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进行支出。

(2)会议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结合科研需要,确定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会议费参照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版面费、打印费、复印费、专业通信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查重)、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不得支出论文发表版面费。

6.劳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因科研项目需要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主要指参与项目聘用的研究、科研辅助等非我校在职人员的劳务性支出。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并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预算原则不超过5000/月,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7.专家咨询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支出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支出咨询费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支付对象确实属于项目研究领域的专家;二是支付对象切实发挥了咨询作用,推动了项目研究的顺利开展。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成员以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

8.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 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开展项目研究发生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摊销费,水、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在职人员的绩效支出等。根据学校间接费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经费预算与审核

第七条 校外立项课题经费的拨付按相关立项单位拨付计划执行。学校科研项目立项通过后即可拨付经费。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批复的经费情况,提交项目经费预算,经项目所在部门、发展规划与科研处核准、财务处复审、所在部门分管校领导、分管科研校领导签字,办理资金分账立户手续。发展规划与科研处向项目负责人下达《天津广播电视大学科研课题经费使用单》。预算编制应符合经费管理制度,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已批复的科研项目经费确需调整预算的,只能调整1次,并按立项单位规定程序报批。校级项目预算调整经所在部门同意,报发展规划与科研处核验,财务处审核、所在部门分管校领导、科研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进行预算调整。

第十条 间接费用一般不得进行预算调整,直接费用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数据采集费、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他支出预算可以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调整。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按照第九条执行。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严格执行支出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强化内控管理、落实主体责任。项目涉及重大事项金额审批的,按学校“三重一大”制度执行。

(一)立项推荐评审、评优评审,相关成本从科研管理费中列支。

(二)项目经费须根据研究进度合理有序使用。开题后方可报销不超过总经费的30%;中期检查后,方可报销不超过总经费的50%;结题后(以尾款到账为准),方可报销全部经费。

(三)各级各类项目负责人使用经费,须填写《天津广播电视大学科研课题经费使用单》,履行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

(四)《天津广播电视大学科研课题经费使用单》是课题经费使用管理和备案的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妥善保管。使用经费时应如实填写,不得漏填、不填或虚填。结题时交回发展规划与科研处存档。

(五)科研项目团队成员在办理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应提供合法票据并对票据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按要求提供支出明细等有效证明。项目所在部门、发展规划与科研处、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应根据有关管理制度、项目预算方案及合同约定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严格审核,加强监督与控制。

(六)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要求使用公务卡支出或结算的,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或其他报酬性所得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并根据国家税收政策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经费结算

第十二条 项目结题后,报销期限以立项单位规定时间报销(以尾款到账为准)。校内课题负责人应在接到结题通知后两个月内结清课题经费。

发展规划与科研处和财务处核对经费使用情况,审核无误后在《天津广播电视大学科研课题经费使用单》上签字盖章,撤销账户。因故撤项的课题收回前期拨付科研经费,撤销账户。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应撤销账户,结余经费转入学校科研管理费。

第十三条 校外各级各类项目的结余经费,按经费来源部门规定办理。校级科研项目和无明确规定的校外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转入科研管理费。撤销账户后,不得再次使用结余经费。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项目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项目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项目经费;严禁虚构聘用劳务人员、聘请咨询专家套取项目经费;严禁在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严禁单位及部门以科研项目名义设立“小金库”;严禁其他不符合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开支。

第十五条 对于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违反学校财务制度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等问题,按《天津广播电视大学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退回学校已支付的课题经费。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与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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