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电大教〔2021〕3号
关于发布《国家开放大学天津分部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系统各办学单位、直属各办学部门:
经对《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办法》(津电大教〔2011〕198号)进行修订,并更名为《国家开放大学天津分部学籍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开放大学天津分部学籍管理办法
2021年3月25日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 3 月25日印发
附件
国家开放大学天津分部学籍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国家开放大学天津分部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工作,遵照国家开放大学学籍管理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天津分部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籍注册在天津分部的国家开放大学学历教育学生。
第二章 入学注册及新生电子注册
第二条 国家开放大学学历教育招生实行入学资格审核和入学水平测试制度。通过入学水平测试,并通过教育部入学资格审核的学生,由国家开放大学统一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和身份证件,在规定期限按相关要求到天津分部学习中心(含各分校、工作站和直属办学单位,以下简称学习中心)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国家开放大学相应类别、层次和专业的学籍,并由国家开放大学统一向教育部进行学生学籍注册。不按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条 申请参加国家开放大学本科(专科起点)的注册对象为具有国民教育系列高等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者。申请参加国家开放大学专科的注册对象为具有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或同等学历及以上学历者。
第四条 学生报名时所填写的《国家开放大学新生报名登记表》中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等基本信息是学生学籍管理及毕业电子注册工作中学生基本信息管理的依据,入学注册后,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条 新生报到注册后,学习中心要根据招生政策对新生信息认真进行复查,如发现有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学习中心对报到新生信息复查,复查合格者,天津分部下发由国家开放大学统一印制的学生证。学习期间,学生证如有丢失,学生需立即向学习中心提出补办申请,由学习中心携带有关申请材料到天津分部办理补证手续。
第七条 学生学籍实行完全学分制管理。学生学籍从入学注册起8年内有效。
第三章 信息修改
第八条 学习中心在接收到新生数据及录取通知书后,在限定时间内,组织学生对个人基本信息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若学生信息有误,须组织填写并上报《学生基本信息更正情况统计表》,同时上报修改支撑材料。属招生录入学生基本信息错误的,仅在入学第一学期提供修改机会。
第九条 学生在学期间发生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基本信息变动的,须及时向学习中心提出修改申请,并提供支撑材料。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和国家开放大学学生信息管理规定,学生在学期间,不得对姓名、身份证号(含出生日期)进行双修改。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有关规定,学生毕业后不得对学习期间和学历信息上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
第四章 学籍异动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申请转学。
1.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转学。
2.拟转入的学习中心应开设相同年级、相同学期、相同专业且能够提供教学服务。
3.学生本人须在学期开学后2周内(含第2周)向所在学习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审批表。市内转学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省际转学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省际转学审批表》。
4.学生持《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或《国家开放大学学生省际转学审批表》到转出、转入的学习中心办理转学手续。省际转学,还须在天津分部及相应省级分部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5.市内转学须经转出和转入学习中心同意并报天津分部和国家开放大学逐级审批备案后,方可转学。省际转学方法同上,但须转出、转入省级分部批准并报国家开放大学审批备案后,方可转学。
6.学生转学前已获得的国家开放大学课程综合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已取得的形成性考核成绩、终结性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7.转学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
8.申请转学同时可以申请转专业,但须符合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1.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转专业。
2.学生本人须在学期开学后第2周内(含第2周)向所在学习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天津分部审核批准后,即可转专业。
3.专科层次的学生转专业可不受专业科类的限制,本科层次的学生转专业应在同科类相近专业间转换。
4.学习中心须开设相应专业且能够提供教学服务。
5.符合转入专业教学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
6.学生转专业前已获得的国家开放大学课程综合成绩及学分,已取得的形成性考核成绩、终结性考试成绩仍然有效,满足转入专业的专业规则要求的,可计入转入专业课程成绩和学分。
7.学生在学期间只能申请办理一次转专业。
8.转专业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自愿退学。
1.学生本人向学籍所在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习中心审核批准,并经天津分部报国家开放大学备案后,即可退学。
2.学生自愿退学后,学籍即告终止。
3.自愿退学的学生可以申请重新报读国家开放大学学历教育,已获得的学分,可按国家开放大学和天津分部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办理课程或学分替换。
第五章 课程注册(选课)
第十五条 国家开放大学实行学分制,学生在专业规则确定的课程范围内进行课程注册。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习中心申报学期选课计划,办理课程注册手续;或由学习中心按专业规则进行班级统一课程注册。
第十六条 课程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再次注册。首次注册指拟修的新课,再次注册指重修的课程。
第十七条 课程注册按学期进行。学习中心春季应在4月10日前、秋季应在10月10日前,完成课程注册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课程注册数据是学费核算的依据,数据生成后无法更改,且发生费用。
第十九条 学习中心应在每学期课程注册前办理免修免考手续及学籍异动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每学期首次注册课程不得超过8门(补修课,学位论文指南和学位外语除外)。学生不能参加未注册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第六章 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学生须参加专业规则规定课程的考试,考核合格方能取得对应课程学分。有关课程考试要求,按照国家开放大学和天津分部考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课程综合成绩一般由形成性考试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形成性考试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的合成、所占比例、考核内容及形式等按照课程教学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课程综合成绩合格的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含有实践性环节的课程,实践性环节未完成或考试不合格的,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毕业前,学习中心需对学生思想品德进行鉴定考核,合格的准予其按要求申请毕业。
第七章 课程免修免考和学分替代
第二十五条 课程免修免考和学分替代按照国家开放大学免修免考有关规定和《天津开放大学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标准》执行。
第八章 图像采集
第二十六条 图像采集是学生在学期间学籍信息及毕业后学历人像信息与毕业证书、毕业生档案材料上人像信息一致性的保障,学习中心须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工作流程,保证图像采集质量。
第二十七条 图像采集须在学生毕业前完成,学习中心可参加新华图片社或合作采集单位统一采集,也可自行选择符合要求的单位完成。
第二十八条 图像采集标准须严格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图像采集规范及信息标准》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对毕业生学历人像照片进行质量检测,凡照片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学历上网。
第九章 毕业
第三十条 学生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毕业要求包括:
1.思想品德经鉴定考核合格。
2.学籍有效期内取得专业规则规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及各模块最低学分。
3.修读二年制专业,学习时间不得低于二年半;修读五年制专业,学习时间不得低于五年。
4.已完成毕业生图像采集。
5.由学生本人提出毕业申请,并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毕业申请表》。
第三十一条 毕业审核按学期进行,审核程序分为毕业预审、毕业审核、毕业终审、颁发证书等四个阶段。
毕业预审为学习中心核对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学生电子照片等基本信息以及各门课程成绩等,并指导学生准确、完整地填写有关毕业材料。
毕业审核为天津分部对学习中心上报的学生基本信息和毕业学分,以及相关毕业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学生,由天津分部上报国家开放大学进行毕业终审。
毕业终审为国家开放大学对天津分部审核合格的学生进行最终的毕业资格审核。终审合格的,由国家开放大学进行毕业电子注册,制作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国家开放大学于毕业终审结束后按规定要求统一制作毕业证书,并逐级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基本内容包括: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2.专业、层次。
3.毕业时间:每年1月以前(含1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为当年1月,每年7月以前(含7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为当年7月。
4.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蓝底)照片并骑缝加盖国家开放大学钢印。
5.学校名称及印章,国家开放大学校长签名。
6.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注册证号)。
7.批准文号。
第三十三条 国家开放大学于毕业终审结束后,报国家教育部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学生可在毕业日期之后登录学信网查看个人学历信息。
第十章 学位
第三十四条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由国家开放大学授予。
第三十五条 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按照《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开放大学天津分部开放教育学士学位申请工作操作细则》执行。
第十一章 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对学业或操行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国家开放大学,国家开放大学天津分部、学习中心通过表扬、授予奖状、颁发奖品、设立奖学金等形式给予表彰、鼓励。
第三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国家开放大学和天津分部可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6)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天津分部决定;开除学籍、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处分由国家开放大学决定。
第三十九条 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为期一年,期间不予转学、毕业。留校察看期间确已认识错误,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表现,并对社会有较大贡献者,可申请提前撤销处分;期满一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或撤销留校察看处分由天津分部决定。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家开放大学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严重刑事犯罪的;(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有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8)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的;(9)其他严重违反校规应开除学籍的。
开除学籍的学生,两年后可重新申请报读国家开放大学学历教育。被录取后,已获得的学分,可按国家开放大学和天津分部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及学分替换。
第四十一条 对经查实入学资格与本人承诺不符的,尚在籍者取消学籍,已毕业者取消毕业资格、撤销电子注册号、收缴毕业证书。
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的学生,可重新申请报读国家开放大学学历教育。被录取后,已获得的学分,可按国家开放大学和天津分部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及学分替换。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处分意见前,须告知学生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天津分部审批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开除学籍、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处分由国家开放大学审批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内容应包括处理和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由学习中心送交学生本人。
第四十三条 学生若对天津分部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天津分部提出书面申诉。学生若对国家开放大学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国家开放大学提出书面申诉。天津分部或国家开放大学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进行听证后,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并在原宣布范围内公布。
学生若对天津分部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开放大学提出书面申诉。国家开放大学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给予答复。
从处分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天津分部及国家开放大学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四条 国家开放大学,国家开放大学天津分部、学习中心作出的奖励、表彰、处分及撤销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毕业档案。
第十二章 毕业生档案
第四十五条 学生毕业,学习中心须向学生发放内容完整的《国家开放大学毕业生成绩单》和《国家开放大学毕业生登记表》各一份,由学生转交其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入档。
第四十六条 获得学位的学生,在领取学位证书时,学习中心须向学生发放内容完整的《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由学生转交其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入档。
第十三章 毕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四十七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发。经学生申请,可出具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由国家开放大学出具。学生办理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须向天津分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办理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审批表》。
第四十九条 《国家开放大学毕业生成绩单》、《国家开放大学毕业生登记表》和《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遗失,不再补发或补办。学生可向毕业学习中心或天津分部申请复印留档的《国家开放大学毕业生成绩单》和《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
第十四章 缴纳相关费用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须在规定时间,依据天津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中途退学或被开除学籍,已发生的注册建档、学习和考试等相关费用不予退费。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学习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学习中心国家开放大学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报天津分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办法》(津电大教〔2011〕198号)停止执行。
第五十四条 天津分部教务处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及修订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