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健全我校信息公开制度,有效保障我校教职工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获取天津开放大学(以下简称天津开大)信息,促进开大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市教委的安排部署,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天津开大信息,是指天津开大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开大校内和系统各分校、工作站和教学班(点)。
第四条 成立天津开大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天津开大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信息公开规划、制度;
(二)负责组织、推动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 校内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部门文件起草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天津开大信息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公正公平、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天津开大将密切关注各种媒体中关于天津开大教育、教学工作方面的信息。一旦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天津开大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澄清并追究相关媒体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天津开大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事先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权威、完整、准确。
第九条 天津开大公开信息,不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十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公开权限的规定,天津开大公开的信息包括教育、考试、招生信息和从天津市教委、国家开放大学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已被认定为可以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天津开大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十二条 天津开大下列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领导成员、机构设置、工作职能、九游会ag的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天津开大章程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天津开大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天津开大教育年度统计信息
(五)天津开大招生、学籍、教学、考试、收费等与学生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政策;
(六)全市开大系统教育表彰和奖励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天津开大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国开大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之外的其他天津开大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十五条 天津开大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天津开大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天津开大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天津开大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天津开大门户网站及相关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四)信息公告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信息公开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建议;
(二)信息公开办公室采取适当的形式对信息进行公开。其中,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可授权信息拥有部门审核公开;
(三)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部门提出公开建议,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部门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信息公开办公室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天津开大校内教职工、开大系统教职工、天津开大开放教育在校生和毕业生、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信函和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天津开大政务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天津开大信息公开办公室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天津开大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九游会ag的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并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天津开大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其该机关的名称;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查后,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领导阅示,并根据主管领导批示意见转有关部门阅办。
对于信息公开办公室转来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部门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拥有部门应当作出说明并经信息公开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天津开大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能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天津开大处理信息公开申请需要收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天津开大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天津开大政务信息公开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考核纳入部门年度考核指标,将信息公开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六条 天津开大每年3月份公布上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天津开大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天津开大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部门上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系统教职工、学生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问责: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的;
(五)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开大信息公开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在天津开大校内试行。待时机成熟后,再逐步向系统推开。